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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9 生效日期: 1994-03-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为指导,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抓住主线,搞好配套,分步到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全面实施《条例》,逐步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中建立人事分类管理体制、激励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政府工作行政效能。
  我省是全国机构改革的试点省。省级机关的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已于今年春节前完成,地、市、县的机构改革工作也在今年全面展开。这些为我省建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照机构改革进程,省级机关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工作,地、市、县要力争在1995年完成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

  二、实施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并参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务员制度的范围是: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上列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机构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团组织,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地市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省人事厅按照国发(1993)7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批。

  三、实施步骤
  我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将结合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重点做好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
  省级机关在机构改革“三定”之后,立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重点搞好职位分类、现有人员向公务员过渡、重新确定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确定级别。公务员的其它制度,将分步到位,逐步完善。在已批准“三定”方案的省治金、石化、机械、电子、轻工等五个局先行一步,取得经验,为全面推行作好准备。
  各地、市、县在机构改革工作完成之前,要积极推行公务员的录有、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逐步积累经验;
  待机构改革后,再搞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确定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确定级别。
  各地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都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逐步开展。

  四、实施内容与方法
  各单位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用半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具体工作可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建工作班子;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调查研究,掌握单位人员结构、素质与思想状况;制定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为推行工作做好思想、组织准备。
  (二)职位分类。在单位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职位;将单位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职位;确定领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及限额;在广泛调查的的基础上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位名称(包括工作性质和职务)、职责规范(包括工作项目、任务责任、权限、方法、程序和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年龄、文化、经历、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作为现有人员过渡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和晋升的依据。做到以事定职,以职择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人员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既要坚持标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又要从实际出发,与精减人员和合理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人员过渡要在上级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各个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其程序是:(1)公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2)本人申请,对近三年的工作进行述职;
  (3)进行民主测评;(4)对岗位业务知识进行考试或考核;(5)单位组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按各职位任职条件需要确定公务员人选。
  确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在上级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条例》规定 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对现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予以重新任命;考核 为不称职的或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予以降职使用;对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先培训,后任职,也可实行试用期制度。其它公务员可以采取组织分配和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具体职位。
  在完成现有人员过渡后,单位出现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空缺需要补充时,按《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进行补充。
  对于不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93)25号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他们走出机关,或到社会上兴办三产业,或派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或由单位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或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对一时分流不出去的人员,列入编外,集中培训学习经济工作,为分流工全创造条件,在学习中继续进行分流。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1、确定非领导职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范围、机构规格、比例限额和职条件,逐人确定非领导职务,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要搞好原有非领导职务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衔接。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要按照规定重新下达指标,重新确定。
  2、确定公务员级别。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任现职时间、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按照管理权限,经过审批,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
  3、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确定后,要根据公务员德才表现、职务高低、任职年限、工作时间长短,确定每个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档次。
  (五)落实公务员各项制度。在抓好重点制度落实的同时,对于公务员的其它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穿插进行,搞好配套。要结合人员过渡,建立公务员的补充录用、职务升降任免、年度考核、岗位培训、退休、回避等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务员的交流、辞职辞退、奖励、纪律、保险福利、申诉控告等制度,并进行的广泛宣传,使管理对象人人知晓;对于不符合上述制度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以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在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中,要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务员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廉政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
  (六)总结验收。在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由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验收的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各项制度是否落实了;
  人员过渡是否坚持了条件,保证了质量;公务员的职位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职务工资档次是否确定得科学合理;是否调动了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了单位的业务工作。在验收的基础上,搞好总结。

  五、加强领导,精心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省委、省政府已决定成立陕西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白清才任组长,支益民、徐山林、刘揆楚、邓理任副组长,王巨才、唐绩初、赵德全、孙安华、杨志忠、杨宝珊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也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并组织精干的办事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肩负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已的职能作用,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宣传和骨干培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993)64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条例》,提高对推行公务员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各地各单位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员制度知识培训;省人事厅要分期分批举办骨干培训班,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准备骨干力量。报社、电台、电视台要结合当前机构改革和反腐败斗争,广泛宣传公务员制度,促进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组织纪律性。各地、各部门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加强请示汇报。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得借机突击提职、转干;确定公务员级别不能轻率从事,更不能徇私情;设置非领导职务,不得任意扩大设置范围,突破比例限额,降低任职条件。
  组织、人事部门对于推行中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单位不能自行其是,各搞一套。
  (四)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涉及人员多,影响大。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解决好机关内部职工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保证机关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省级和各地市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将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参照执行《条例》,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附:关于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意见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参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省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省政府工作部门28个:省政府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对外经济贸易厅、审计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
  2、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18个:省农业发展办公室、省政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治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轻工业局、地质矿产局、统计局、乡镇企业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省政府参事室。
  上列单位中,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同省政府工作部门省教育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国防科工委同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煤炭部驻陕机构同省煤炭工业局、省经济研究中心同省政府研究室,均属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因此,这些机构均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省政府办公厅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省信访局、技术监督局、劳改工作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物价局等7个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省政府直属的8个事业单位,以机构职能为主要依据,分别确定:
  对于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文物事业管理局、出版总社(保留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名义)、文史研究馆,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上列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除工勤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五、上列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所属的记者站,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群团(或社团)组织,劳动服务公司,管理院校及其它培训中心,一律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列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凡承担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可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应当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调查,提出理由,报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制办公室审定。
  各地、市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应在机构改革“三定”之后,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各地。市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实施。
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国发(1993)78号文件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下简《设置办法》),对于健全国家公务员职务体系,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保证公务员制度的顺利推行,有着十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印发的《设置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范围问题
设置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范围: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经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已过渡为公务员的;
  2、具有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中过渡为公务员的。
  二、比例限额问题
  1、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正、副主任科员设置的比例不得超过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总数的75%;主任科员数额按正、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掌握。设科的处室,应将正、副科长职数计入非领导职务限额之内。
  2、省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副厅、局级),可设置助理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不得超过单位领导职数的1/3,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设置的规格、条件及比例同其他厅、局一样对待。
  3、厅、局管理的县处级行政局,其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的设置比例限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局级领导职务的50%;各科室设置正、副主任科员的数额 ,可按科级领导职务的50%掌握。
  4、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考虑到县级各部门正、副主任科员比例过低的情况,各县凡是按照省委陕发(1986)39号文件规定,对于年龄在50岁以上,且工龄在30年以上的人员确定的正、副主任科员,可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务限额内。
  5、省、地、县各行政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中,按规定设置的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确因职数限制、工作需要将非领导职务高职作低职安排的,因接近退休年龄将领导职务平级改任为非领导职务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务限额之内。
  三、任职资格条件问题
对陕南、陕北边远山区县,任非领导职务的文化程度与在下一级职务任职时间的要求,经过各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四、审批权限问题
省政府务部门、各单位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的设置工作,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其他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单位按照《设置办法》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组织实施。省人事厅将非领导职务的名称、规格和比例限额一次下达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设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任职资格条件,确定每个职位非领导职务层次,然后根据上岗人员的资格条件,把非领导职务确定到人。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以后非领导务出现空缺时,由各单位自行补充,向省人事厅备案。
  各地、市设置非领导职务的方案,由地、市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统一管理问题
各地、各部门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时进行。其设置的范围、名称、规格、条件及比例限额,必须按照《设置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解决以往非领导职务多头审批、名称不统一、限客难以控制的问题,今后,对于有些部门因职业特点需要设置有别于《设置办法》规定的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必须经省人事厅批准,纳入非领导统一管理。对于任意扩大设置范围、降低任职条件、提高职务规格、突破比例限额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对于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政府人事部门不予承认,并不得与工资挂钩。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及人民团体等组织,可按照《设置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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