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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税务征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5 生效日期: 2000-11-0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参保企业: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黑龙江省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14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9)33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保证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征缴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参保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须独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法定代表人企业未单独参加养老保险、含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保企业中的,要单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负责人参保企业可统一在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保企业中参加养老保险,也可进行单独登记申报,办理相应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参保负责人企业除发生变更外,认定一次后不再认定。
  (三)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书。
  (四)用人单位提供《验资报告》、《劳动统计年报表》、《劳动工资基金手册》或《劳动工资核实基层调查表》,确定企业参保经济类型、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无法出具上述材料的须据实申报,并填写《关于申报参保职工人数的报告》。
  (五)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照哈劳险字(1997)年4号文件执行,对于未按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业规定参保,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部分缴费,并对欠缴部分作出可行性还缴计划,欠缴部分须加收利息,逾期不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具体标准为:
  1、无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缴:96年7月1日至参保日期期间须全额补缴,记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96年7月以前的须至少补齐应补缴额的50%。
  2、有离退休人员的企业补缴:96年7月1日至参保日期期间须全额补缴,记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96年7月以前的须至少补齐应补缴额的70%。

  二、缴费申报
  (一)缴费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年度社会保险申报表》和《年企业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软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确定下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新成立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向所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第一个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工资额计算。
  (三)缴费单位须于每月1一10日期间,向所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和《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填报上月发生的新就业、转移、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死亡等变动情况,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招工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结算单,《退休费纳入统筹审批表》和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单位当月养老保险费收缴额。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政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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