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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并实施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指导林业。
二、拟定林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林业基金和林业资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政策;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拟定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生物措施)及荒漠化治理;组织、发动、指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审核、审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消耗;组织监督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和指导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和经营;指导、审核林地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协调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五、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有关手续;组织、协调濒危物种、湿地保护、荒漠化治理等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协调、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和特殊区域或单位的森林火灾;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督查重特大森林案件,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
七、制订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林木种苗和花卉实行行业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队伍建设。
九、协调、指导林业产业行业管理和林产品市场建设;对林产品实行技术质量监督检验。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现将我厅政务公开项目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林业厅
1998年12月28日
一、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管理
(一)服务对象
各级林业部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乡村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
(二)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有关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工程造林的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2、制订和调整全省平原绿化、沿海防护林、太湖流域防护林、治沙等生态林业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生态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和上报材料的审核;拟定工程项目资金下拨方案。
3、制订和调整全省经济林、竹林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五个一百万”等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和上报材料的审核;拟定工程项目资金下拨方案。
4、制订和调整全省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飞播造林、退耕还林、森林能源建设等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及上报材料的审核;拟定工程建设资金的下拨方案。
5、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乡村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生产和经营工作。
6、组织拟定有关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编制国有林场经营方案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7、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合并、撤销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及业务指导、行业管理;拟订建设资金的安排方案。
(三)办理程序
1、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营林生产计划,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下旬前向省林业厅上报造林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证和汇总表)。在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县验收材料后,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核查县,并组织力量于10月上旬赴实地核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和造林质量。根据核查小组提供的造林质量合格率,拟订抽查县(市、区)工程项目补助下拨方案;在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验收材料基础上,对未抽查到的县(市、区)提出资金下拨意见。
2、需调整工程造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3、建立国有林场,应由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建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等文件,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国有林场的撤销、合并、分立,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4、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应由森林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等文件,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批准。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由森林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四)办理时限
1、造林工程项目资金下达时间不迟于12月20日。
2、审批需要调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报告,在接到县(市)报告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3、对建立省级或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请示,在接到请示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4、对建立国有林场的请示,在接到请示后的二个月内予以审核上报。
联系部门: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319、1316
二、林业科学技术管理
(一)服务对象
各级林业部门、林科(院)所、林技推广站、厅直属单位。
(二)主要职责
1、林业科技规划、计划管理。编制林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厅林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林业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评审和验收;科技成果登记、交流和推广应用;评审、推荐、申报部、省、厅科技进步奖;林业专利、标准化管理。
3、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林业科技示范区、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建立和规划指导。
4、林学会管理。林学会会员、基金、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林业科普论文评选;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林学会换届选举等。
(三)办理程序
1、林业科技计划和规划管理。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2、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科技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鉴定、评审、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管理、审核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厅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予以公布;推荐部、省评奖项目,汇总材料上报。
3、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逐项登记、汇总后,每年一次选择上年完成的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编制新技术推广指南。
4、林业专利、标准化、林学会工作管理。根据上级和省级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和林学会章程规定开展专利、标准化、林学会等管理工作。
(四)、办理时限
1、每年10月份为申报次年各级林业科技计划项目的截止月,年底前完成项目汇总与审核,确保省、部项目按时报出;厅科技项目计划于次年下达,在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报实施计划后给予拨款或贷款支持。
2、每年2月末为申报各级林业科技成果起始日,成果完成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二个月内按规定上报评审材料,科研成果的审核、评审工作在二个月内完成,并按时报送推荐部、省评奖项目。
3、每年召开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研究林业科技重大问题;每年两次林业科技示范园区检查和指导工作;5年召开一次林业科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5年进行一次林学会换届选举。
联系部门:科学技术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417、1414
三、林业产业行业管理
(一)服务对象
林业产业行业;林业系统内企业。
(二)主要职责
1、林业产业行业管理。拟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木材生产加工、储运等工作。
2、指导林业系统内的企业改革、木材节约代用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3、承办林业系统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学研、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审查和报批。
4、承办林业系统内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查和报批。
5、指导、检查、监督林业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
6、承担林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重要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报批。
7、木材、林产品质量标准(地方)的制定。
8、指导,规划林木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林业系统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技术创新、产学研、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审查和报国家林业局或省计经委审批。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填写申报表并附项目建议书。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时,应同时向当地开户银行和经委通报。项目批准立项后,进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初步设计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还须经批准部门组织验收。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学研、工业性试验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生产出的产品须按国家规定组织鉴定验收。企业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的项目。
2、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项目。根据原林业部等三部门规定,该贷款项目用于林业系统内在工商银行开户的森工企业。企业在上报项目时须有申报文件并附可行性报告,同时,须征得当地林业局、工商银行、财政局和市(地)工商银行的同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林业厅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项目,商得省工商银行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再行下达到企业。企业在每年8月底上报下一年度的项目。
3、质量管理。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对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林产品进行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重要的林产品每年由省技术监督局下达抽检任务,并公布抽检结果,由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4、核发《人造板、松香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应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六份),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初步审核,统一上报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林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企业申请书2至3个月内,组织检验单位和质量管理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国家林业局在2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布。由国家林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换证。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和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交纳。
联系部门:林业产业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310、1308、1309
四、计划财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
各级林业部门、厅直属单位及其他单位。
(二)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产业政策、经济扶持政策、税费政策、林业财务会计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编制林业长远规划,营林、森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计划,负责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3、承担林业外资、外经工作,组织林业对外招商活动。
4、管理省级林业基金、各项财政拨款、周转金、林业专项基金及其他资金,指导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
5、承担企业、事业、场圃、基建、行政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审核直属单位的经营预算和决算,提出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组织和参与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指导监督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作好审计调查,承担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专题审计等工作。
7、指导贯彻林业税收政策,承担省级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8、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办厅直属单位集团购买力审批工作。
9、组织和指导林业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林业统计相关的各项调查、普查工作,做好计算机在林业统计中的推广应用工作。
10、承担林业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逐步推行林业系统财务会计电算化,承办厅直属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证年检工作。
(三)办理程序
1、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分项目计划的安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地县林业局的申请报告,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综合平衡,提出安排方案,报厅长审批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2、全省林业事业费预算的安排,根据林业经济扶持政策、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综合平衡,向厅长汇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3、各项贷款计划的安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银行、财政审查后盖章报省林业厅。经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阅,经省级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厅直属单位的专项拨款,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批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5、零星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单位的报告和厅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定。
联系部门: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401、1407
五、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
(一)特殊林木采伐审批
1、审批条件
采伐国家和省保护的珍贵树木、古树名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林木,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已枯死或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②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为了提高或维护防护效益进行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
③因国家重点建设、科学实验等特殊需要必须采伐的;
2、审批程序
①申请者凭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古树名木还应经原批准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林业厅。
②省林业厅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
③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经调查审核后,属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的,由省林业厅签署审核意见,在半个月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审批;其他林木采伐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或申报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林地征占用审批及《使用林地许可证》申办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勘察、采矿和各项工程建设,需征用或占用林地,面积70公顷(1050亩)以下的,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核,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超过70公顷(1050亩)的,由省林业厅呈国家林业局报国务院审批。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立项批件及其他批准文件;
②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林木等地表附着物调查清册;
③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④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3、办理程序和期限
①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主管部门领取《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界线;
③审核勘察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审核权限逐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④省林业厅在接到送审材料后,认真审核或到实地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使用林地要求的,在15天内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对使用林地面积超过70公顷(1050亩)的,在20天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4、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均按《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 25条和各市地县政府或物价、林业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领特许猎捕证
1、申请条件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为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②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③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④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⑤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⑥因国事活动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①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②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③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凭县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和申请报告,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
②省林业厅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③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猎捕要求的,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在10天内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审批;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在10天内核发《特许猎捕证》。
3、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林护字(1992)72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份5元。
(四)申领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
1、申领条件
①遵守国家、省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②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具备一定的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技术。
2、办理程序
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3、收费项目与标准
根据浙价费(1996)29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份6元。
(五)申请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手续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在我省申报进出口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要求进出口的申请报告;
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合同复印件;
③出口的需提供产地证明;
④进口公约附录物种的需提供出口国《允许出口证明书》;
⑤初次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一式四份。
3、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接到申请报告后,先由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处会同国家“濒管办”杭州办事处审核、鉴定。
②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规定管理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我厅直接向海关出具证明,办理期限(包括现场鉴定审核)为10天。
③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规定管理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商品目录》范围的,在半个月内经审核鉴定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审批。
4、收费项目与标准
根据林护字(1990)165号文件规定:
①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收取手续费10元。
②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③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数计收200元;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100元;其他允许非贸易性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50元。
(六)申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在我省范围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以上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②有固定的场所、资金;
③有足够的饲料来源;
④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⑤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⑥有有关部门与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程序及期限
①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给并填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②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初审和市(地)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
③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由省林业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在15天(包括实地考察鉴定、审核)内,省林业厅或授权单位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
属省一般保护动物的,按有关规定由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收费项目与标准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
(七)申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批准文件》
1、服务对象与内容
从我省范围内运输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出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省林业厅提出书面申请;
②提供野生动物来源的产地证明;
③出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购销合同。
3、办理程序与期限
①申请人持运输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厅;
②省林业厅接到申报材料后,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鉴定审核;
③经审核鉴定后,由省林业厅或授权单位7天(包括签定审核)内核发《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批准文件》。不予办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八)自然保护区考察等审批
1、服务对象与内容
进入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包括外国人。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自然保护区提出申请;
②提供单位(个人)有关科研活动的证明、有关协议等;
③明确科研活动时间、地点、主要目的,承诺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
3、申办程序及期限
经当地自然保护区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厅,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0天内审批。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察等活动,按省有关规定,在10天内报国家林业局审秕。
(九)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调处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发生市、地之间或省际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向省政府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提交申请调处报告;
②提供纠纷争议山场的有关图片资料及权属证明材料;
③当地政府提交的调处初步意见。
3、调处程序
①提出申请,由纠纷当事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山林办登记备案;
②调查论证,省山林办收到申请(包括提供的依据)后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林纠纷进行分析论证;
③组织调解,召集纠纷当事单位调解山林纠纷,向纠纷当事单位宣传调处山林纠纷的有关法规、政策,制作调解书,发送调解书,然后归档;
④行政决定,由于纠纷当事单位之间没有协商余地,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作山林纠纷决定书,发送当事单位。当事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时,参与出庭应诉,然后报结归档。
4、调处山林纠纷的主要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 十七条:
②《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③原林业部10号令;
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5、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浙价费(1989)63号文件规定:纠纷山场面积在50亩及以下的,收取150元;超过50亩的,每超过1亩,成林加收3元,幼林加收2元,荒山加收1元。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野生动植物运输证(限省内使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狩猎证、经营利用核准证及驯养繁殖许可证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联系部门:资源保护与林政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115、1114、1112
六、森林公安及森林防火管理
(一)主要职责
1、管理森林公安民警、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警,查处本系统违纪事件。
2、指导、协调、督查破坏森林资源及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授权后直接查处群众反映大、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
3、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地森林防火工作,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及时进行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4、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和特殊区域和单位森林火灾,协助处理涉及省际、市(地)际森林火灾争议。
5、承办森林案件的信访工作。
(二)办理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浙江省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民警录用审批手续,接报告一个月内办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审核全省森林公安民警首次授衔和警衔晋升计划,及时呈报审批报告,国家林业局批复后,在一个月内办理命令发布,标志发放工作。
3、按照人民警察评功授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审核单位和个人二等功以上荣誉报表,及时呈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负责审批三等功以下荣誉报表,凡评授荣誉单位和个人均由各市(地)推荐,省林业公安处处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4、接到重大森林案件举报的电话、信函后,迅速组织督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或答复。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
5、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或特殊区域和单位森林火灾报告时,值班人员在15分钟内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任在半小时内报告副指挥或指挥,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扑火预案。
联系部门:浙江省林业公安处
联系电话:(0571)6042705、6041150
七、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服务对象与内容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
2、应提供材料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和时限
①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职或兼职森检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②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及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报检单位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①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货值的0.05%;
②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
(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服务对象与内容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货物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2、应提供材料
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③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3、办理程序和时间
①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②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原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的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③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停止调运。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①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0%,盆景为1.00%;
③、换签《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检疫费
(三)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1、服务对象与内容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森检机构审核后,再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应提供材料
引种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须写明产地(国家或地区、州或省)、引进植物的名称及数量、用途、计划种植地区、引种经办人、入境口岸、隔离试种地点、隔离试种措施、隔离试种负责人等内容。
3、办理程序
①当地森检机构审核书面引种申请,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②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③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自收到引种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审结。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种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和浙政(1988)46号财农(1995)404号文件规定:
①“审批单”手续费:0.50/份;
②隔离试种检疫费:苗木(花卉)类0.50--2.00元/株。
联系部门:浙江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联系电话:(0571)6094756、6041722--3409
八、林木种苗管理
(一)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服务对象与内容
服务对象为要求进行林木种子检验、复检、仲裁检验的单位或个人;服务内容为林木种子的净度、千粒重、发芽率(或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度等项目的质量检验。
2、应提供材料
凡要求检验者,必须提交《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申报表》(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和时限
①受理申请后,5天内派专职质检员按照《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及时对林木种子进行抽样、检验分析;对持有送检样品的申请者,按申请者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时进行检验;
②根据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和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等级;
③经检验,种子质量达到三级以上的,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单》;
④检验期限为三个月。
(二)签发《林木良种审定合格证书》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受理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育出或新引种成功的林木良种选育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林木良种审定合格证书》。未经审定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
2、应提供材料
①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二十五份);
②林木良种选育研究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研究报告,研究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③林木良种鉴定证书,效益证明材料及其附件(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和时限
①所报材料经当地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后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②审定委员会按照《浙江省林木良种审定工作规则》、《浙江省林木良种审定标准》组织专业组对申请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提出书面报告,根据报告,进行评议、论证和审定。
③经审定合格的林木良种,由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号命名、登记、签发《林木良种审定合格证书》,并报省林业厅予以公布。
④审定未通过的林木良种,如申报者持有异议,可进一步提供有关材料,向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⑤没有特殊情况,每年4--7月份为林木良种申报受理期。
⑥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联系部门: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站
联系电话:(0571)6951046 6042407
九、办事纪律和投诉处理
1、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做到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3、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吃、拿、卡、要”。不准参加用公款(或当事人)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款和收费款项。
我厅工作人员若有违反上述办事纪律的,当事人或知情者可向省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监察室投诉。监察室在接到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或答复。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投诉电话:(0571)6041722--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