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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环保执法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七政发[20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七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程,加快环境质量的改善,进一步理顺环保执法体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的原则,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经济园区开发和城市新区建设等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制度,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七煤(集团)公司环境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重点加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工作。自2001年起,对七煤(集团)公司的排污费由原来的定额收缴改为对其所属排污单位按规定核准征收。
  三、企业法人进行煤炭、沙石等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地矿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建成项目,在证照年检过程中必须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强化对非国有企业、国有转制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防治工作。凡不符合环保要求、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计划、规划、土地、工商、银行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达标。
  五、所有排污单位和业主统一到市环保局公开办公大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依法缴纳排污费。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报批、环境监测委托、环境信访和举报、环保技术和法律咨询等环保行政工作,均由办公大厅统一受理。
  六、坚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晋级;在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中,对未完成环保目标的单位,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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