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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06-12 生效日期: 1997-06-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增加一条列为第五条:“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原第五条删去,增加一条列为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已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三、增加一条,列为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赌博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原第七条列为第十条,修改为“赌博行为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原第六条列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输赢3000元以上的;
  (二)6个月内3次以上赌博,每人输赢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五)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六)聚赌抽头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七)流窜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八)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六、原第八条列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外,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七、原第九条删去。

  八、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二条“当场输赢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九、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三条“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对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罚。对经营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坚决予以取缔。”

  十、增加一条,更为第十五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原第十条列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原第十二条列为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赌博活动均应予以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
  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原第十三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十四、原第十四条列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处罚赌博行为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原第十五条列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不依法办案,截留、私分赌资、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列为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应用解释。”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施行。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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