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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 1998-12-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1998]330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上市公司的地、市,请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8年底前报省局。

  二、预缴申报表继续执行现行格式。

  三、请各地、市、县局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做好扩大试点、全面铺开的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8年11月3日
国税发[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露》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
表”)印发给人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帐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境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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