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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6 生效日期: 1998-07-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省政府成立社会服务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王东华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孔令学、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永才担任,省财政厅、建委、卫生厅、交通厅、邮电局、电力局、劳动厅、民政厅、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具体负责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指导、督促和信息收集传递工作。各参与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范的服务内容,各级政府也要组织相应单位参与,形成全方位的为民服务体系。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是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中枢,为发挥其主导作用,使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运行机制顺利运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119、120、122等社会服务、救助和投诉电话与110报警服务台并网联通。省政府赋予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以下职权:一是直接指令权。110报警服务台根据群众求助内容,直接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指令。二是先期处置权。凡遇涉及影响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110报警服务台要指令相关警种先期出警。三是协调指挥权。当遇到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处理的问题时,110报警服务台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联动。四是物资调用权。根据救助群众的需要,110可调用有关单位的车辆及其它器材、装备等。五是实施监督权。110报警服务台有权对交办、移交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参加联合行动的各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各部门对群众的求助,无论是来自110报警服务台的指令,还是群众的直接求助,只要属于职责范围,都要给予积极的帮助,迅速行动,不得拒绝和推诿,真正做到有难必帮,有险必救,让群众满意。

  三、落实服务设施,健全管理制度
  (一)各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单位要设立值班室和服务队,固定人员、固定电话、固定车辆,备齐应急所需的工具及配套设施,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二)各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并做出公开承诺。
  (三)建立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单位定期例会制度。社会服务联合行动领导小组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各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情况,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四)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由社会服务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通报情况。
  (五)建立奖惩制度。各地在年终总结时,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开展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令不行、行动缓慢或贻误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卫生部门应在进一步加强当地急诊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实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网间的合作。凡涉及急求医疗服务的求助行为,110报警服务台可直接转给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110报警服务台救助的弃婴、走失儿童、孤寡老人等;邮电部门对群众拨打110不收费,并为110报警服务台提供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等部门要成立应急抢修队,24小时值班备勤;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中的先进事迹。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也要立足本职,积极协助110报警服务台搞好社会服务的联合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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