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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03 生效日期: 1994-08-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二[1994]48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适应我市内资企业和营利单位从1994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现将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你们,供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使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如期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本申报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今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在我市统一使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也适用于各税务分局进行汇总编报。从今年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各分局要汇总后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同报市局主管业务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将报表要求和填报说明尽快布置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主管业务处。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199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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