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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4 生效日期: 2002-04-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审计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在高新技术条件下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向审计部门开放,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有关资料,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部门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上述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部门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法规,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及其技术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五、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业务和技术培训,加快“金审”工程建设,加快与“金税”、“金财”等工程及其他部门、单位信息网络的连接,今年先从养老保险资金涉及的部门开始试点,再逐步推开。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金审”工程建设,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网络远程审计。 
  七、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切实帮助被审计单位健全制度,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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