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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5 生效日期: 1990-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
  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正确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提高执法质量,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区、县文化局和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依据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为主管部门的法规、规章进行执法工作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三、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中的首要环节,其任务是: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判断性质,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为处理违章事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1.行政执法检查,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
  2.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违章情况,应当场指出,并认真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简称《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要填写清楚,写明检查人、被检查人(或单位),记录人、检查项目、检查的时间、地点、违章事实(情节、后果)。并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如有可能,还应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见证人年龄、地址或工作单位及电话。
  3.执法检查中,如需对有关物品(如字画、书刊、音像制品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应做出收审、暂扣或封存物品的决定,与被检查者当场清点,并填写有关凭证。有关收审、暂扣、封存物品的凭证应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和被检查者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被检查者,另一份存入档案。
  对收审、暂扣、封存的物品应及时进行审查,鉴定。对确实不属违章的物品,应及时退还被检查者,并填写《退还物品通知书》和《退还物品清单》。

  四、立案
  对于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检查材料、检举材料,凡认为有违章事实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不属违章行为,或者违章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不予立案。
  立案时,要逐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或《立案审批表》,并按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五、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一旦查证属实便是确定案件性质和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立案后,要认真、客观地收集涉及案件的务种证据。询问证人或被检查者时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并应告之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证人证言和被检查人的申述应当做详细记录,记录应当由证人或被检查者,以及调查人签名。行政执法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行政执法检查的现场笔录;
  2.被检查者的书面检查或申述材料;
  3.调查笔录(包括询问被检查者或证人的笔录);
  4.对收审、暂扣、封存物品进行鉴定的结论;
  5.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6.其他物证,如广告、票据等;
  7.凡有非法所得的,应有确定其非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六、行政处罚
  对违章者进行行政处罚,要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1、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认真审查证据,在查清事实之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判断违章性质,做出处理决定。
  2、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在违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填写有关凭证。
  3、凡需要由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应向上级机关作书面请示,经上级机关书面批复后,方可下达处理决定。
  4、进行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写明违章事实、情节、后果及违章性质,处理依据(明确写出违反何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下达被处理单位(或个人),一份留档,一份报上级机关(复议机关)。
  5、《处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被处理者,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场填写送达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如当事人拒签,送达人可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里简单注明其拒签理由。

  七、违章案件的立档
  所有行政处罚的案件,都必须立卷存档,存档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2、立案登记表或审批表;
  3、调查笔录(询问被检查者和证人笔录);
  4、被检查者的书面检查或申述材料;
  5、收审、暂扣、封存物品的凭证,以及鉴定结论;
  6、现场拍摄的照片、广告、票据等其他证据;
  7、处理决定书(以及关于处理意见的请示和上级机关批复),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8、关于执行结果的材料;
  9、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强制执行的材料。

  八、执法文书
  有关执法文书,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制定。按法规、规章的主管机关使用该主管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

  九、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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