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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征[1998]6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登记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批准文件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及其相关证书并收取10元工本费,不得向其发售税务登记证外框。

  二、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也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但不能收取工本费也不能发售税务登记证外框。同时各区县局应在其税务登记表中注册下岗职工证书的编号,以备查验。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8]第3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企业购买税务登记证外框;
二、企业已有产权登记证的,房地部门只能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再收取产权登记费(含丈测费)。
三、任何部门不得向正在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免收费用时间是:凭批准实行改革改组改造的文件,国有企业从按有关规定批准的清产核资之日起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新的执照日止,此期间免交以上费用,非国有经济组织,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凭批准改革改组改造的文件,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中介机构按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6]第2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含上浮部分)的50%收费;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机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执行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41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破产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特别用难企业免交以上费用。
五、工商、税务、卫生、街道办事处等,不得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收取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会费、咨询费等。
  特此通知
  附:1.国家计委等《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2.市物价局、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份格收费问题的通知》
    3.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计价费[1998]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 1000元降为400-500元。
  (三)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四)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五)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诉讼费的减免政策另行下达。
  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具体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
  (一)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三)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
  目前,社会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对“三改”企业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种标准。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签证、服务业务时,要与客户事先确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从事签证项目业务的均不得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4]307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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