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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01 生效日期: 1996-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市局制定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做为1995年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点。通过学习贯彻不断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法令、法规、规定,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而且政策性强。因此,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它既是涉外税收工作中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又是一年一度重点工作内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坚持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常抓不懈、责任明确、任务清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

  二、汇算清缴范围与时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汇算清缴范围时间,对凡在纳税年度内已投产经营,不论是否盈利,也不论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兑期以及总机构设在北京而分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减少汇算清缴范围,推迟汇算清缴时间。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肃汇算清缴工作。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内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需同下一年度合并办理汇算清缴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与时间。名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汇算清缴资料报送和时间,对凡应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均应要求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全部有关汇算清缴资料,对未按期报送、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其补报、重报。对屡催不报,不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可依据税收法令、法规、规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进行汇算清缴。要求按期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见附件1);
   3.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见附件2);
   4.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见附件3);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见附件4);
   6.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见附件5);
   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主表及相关附表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会计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原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中有关税务调整事项,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附注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项目、原因、政策依据、所属时间、账载金额、调整金额等逐一说明。有关税务调整事项,包括企业取得的各项收益、成本费用开支、缴纳各项税金、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经审核、认定未列入年度汇算清缴范围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期报送有关纳税报表、资料、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附表等。

  四、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与调整。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期报送的有关汇算清缴资料,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及查账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亏损弥补的方法和金额是否正确,进而审核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正确。
   3.审核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有无减免税批复文件,减免税到期的是否恢复征税。
   4.审核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对未达到50%的,应审核是否已补交企业所得税,已补交的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5.审核主营或兼营房地产的企业取得的预收款是否申报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及利润率是否正确。
   6.审核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所管各营业机构是否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盈亏相抵计算纳税的,应审核弥补亏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7.审核企业年度内预缴所得税税票,确认实际预缴金额。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附注中列明的有关税务事项。
   9.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重点审核的其他内容。

  五、汇算清缴结果与退补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期完成汇算清缴,实现汇算清缴申报率和汇算清缴率100%。对汇算清缴结果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认定手续,及时向纳税人下达由市局统一制定的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对按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规定应补、退税款的,应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进行补、退税。

  六、汇算清缴工作组织与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每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应按认真准备、广泛宣传;资料报送、收集、整理,汇算清缴;总结验收、考核评比三个阶段进行组织完成。
   (一)第一阶段:认真准备、广泛宣传阶段。此阶段应于纳税年度终了1-3个月内完成。具体可按以下两个步骤组织实施。
   第一步骤:在2月底前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组织学习、培训及相关工作。在此期间,除对市局每年度提出有关汇算清缴工作重点,进行认真组织落实外,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明确责任,组织力量,合理分工,落实到人;
   2.认真学习各项税收法令、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
   3.清理企业所得税税源,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年中预缴税款及有关税收事项;
   4.准备汇算清缴有关表、证、单、书及有关资料;
   5.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底稿,包括企业纳税、获利年度、减免税,应报送资料等具体情况。
   第二步骤:在3月底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人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在此期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突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纳税人进行全面培训、辅导;
   2.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注意事项;
   3.宣传、辅导有关税收政策及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手续等。
   (二)第二阶段:资料报送、收集整理,汇算清缴阶段。此阶段应于纳税年度终了5个月内完成。具体可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组织实施。
   第一步骤:在4月底前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资料报送、收集、整理、审验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此期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突出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期报送汇算清缴资料,对尚未报送的,应要求按期报送;
   2.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验,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3.对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并齐全的企业,进行申报表及有关表格、有关栏目审验,检查其是否填写齐全、准确,然后进行归类整理。
   第二步骤:在5月底前做好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对、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工作。在此期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同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报送有关资料进行汇算清缴;
   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3.对经审核无误的企业,办理多迟少补手续,并向其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见附件6[1]一[3]);
   4.对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建档,对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考核评比阶段。此阶段应于年度终了6月底前完成。在此阶段,分别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为单位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考核、评比。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于6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1.各分局要反映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关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内部人员培训和外部宣传辅导情况、减免税审核清理情况以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减免税户数、金额、汇算户数、实际汇算户数、应纳税额、实纳税额及补退税户数及金额等情况。申报率和汇算清缴率不足100%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际申报户数/年度所得税应申报户数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率=已办理汇算清缴手续户数/年度所得税汇算户(实际申报户)
   2.分析所得税税款较上年度增减变化金额及原因,其中重点分析以下情况:
   (1)重点户收入变化对税收增减变化的影响;
   (2)减免税规定对税收增减变化的影响;
   (3)重点行业收入变化对税收增减变化的影响;
   (4)其他因素对税收增减变化的影响。
   3.汇算清缴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征管、税政问题及工作建议。
   5.按年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8)。

  七、对按税法规定,经申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难采用非公历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计算机管理现代化。

  九、本办法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每一年度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规范和规定。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安排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工作程序、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弥补亏损表;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5.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6.年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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