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0 生效日期: 1996-0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外[1996]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以前年度的增加税负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
     1995年12月1日 国税函发[1995]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请示》(沪税外[1995]94号)收悉。关于上海化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