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税局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纳税指南2000年第14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纳税指南
  2000年第14号
  1999年11月2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618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针对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我市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为统一税收政策,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日期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