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纳税指南
2000年第14号
1999年11月2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618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针对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我市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为统一税收政策,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日期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