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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5 生效日期: 1998-08-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权字[1998]第6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现将我市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由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于1998年8月15日正式在我市启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8年8月15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1998年8月15日前,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仍继续有效。
  三、1998年8月15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他项权人,颁发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单位盖章后方有效,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发证机关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盖章处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同意确权发证的,在填发单位处盖章。
  五、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对在经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一)以上的新建、转移的房屋确权发证后,每季度必须向市局权属处报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由局权属处按清册所列发证件数的5%抽取档案审核。未按上述要求报送清册和档案的,市局将不再向其提供空白权证。
  六、各区县房地局持加盖区县局公章的介绍信到市局权属处领取空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每本收取工本费6元,其他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从房屋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附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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