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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严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滞留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4 生效日期: 1997-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1997]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发现个别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因部分企业欠缴而形成整体退票的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和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没有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时上缴,致使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滞留在个别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种做法违反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正常运转。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部分企业欠缴造成上缴金额不足而形成的退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到位基金和非到位基金分别按月报汇总,于退票的当月上报市社保中心。

  二、各单位在归还欠缓缴基金时,应填报《缓欠缴企业还款汇总表》(表八);在缴纳企业和个人补缴基金时,区县社保机构应填写《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表四),局总公司应填写《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表四)和《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六);在缴纳外省市转入基金时,应填报《跨省市转入(出)基金汇总表》(表十二)。

  三、对归还的欠缓缴基金、缴纳的补缴基金和外省市转入基金,原则上以支票形式随时结算,不得积压。

  四、各单位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核查财务帐目,及时将滞留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上缴市社保中心。今后如发现滞留基金,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 五十 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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