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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市公交总公司所属分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 1998-06-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关函[1998]43号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由所属分公司直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函》(公交劳人发(1998)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总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具有法人资格的电、汽车公司改组为非法人的分公司,总公司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存在困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可以享有用人权和处理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权利。据此,你总公司所属11个分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与职工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劳动争议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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