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关函[1998]43号
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由所属分公司直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函》(公交劳人发(1998)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总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具有法人资格的电、汽车公司改组为非法人的分公司,总公司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存在困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可以享有用人权和处理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权利。据此,你总公司所属11个分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与职工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劳动争议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