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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 1998-06-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征[1998]2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去年底下发后,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税务档案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档案立卷应坚持一户一档的原则。每户税务档案可按永久类、长期类、短期类分类组卷。
  分类组卷后、同一纳税单位的三类档案(永久类、长期类、短期类)的归档号应一致,不得按类别编(归档)号。具体方法:
  即:1—(1)(永久)
  —(2)(长期)
  —(3)(短期)
  2.—(1)—
  —(2)—
  —(3)—
  “1)”表示每户的案卷号,在一个案卷号下按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分别编写案卷号。
  二、案卷封面的内容及格式
  案卷封面应具备以下内容:
  区、县局名称、税务所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卷内资料时间、保管期限、页数、案卷号目录号、全宗号、企业代码等。
  案卷封面由市局统一制定(格式附后)由区、县局、直属分局自印。
  三、卷内文件材料在装订时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和不符合尺寸的应裱糊,案卷采取“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
  四、短期档案的保管期延长至10年
  “管理办法”规定短期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十年。
  征管法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为了与征管法保持一致、短期档案的保管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补充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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