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征[1999]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开展清理检查的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此次清理检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限、政策和重点请各区、县局严格依照总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我市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结束,其中, 4月1日至5月20日为用票单位自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20日为国税局重点检查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为整改建制阶段。
对各阶段的具体检查方法安排如下:
(一)在自查阶段由每个用票单位按照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 (自查表由市局印)于5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国税局。供水、供电、供燃气等专业部门使用的票据也应列入此次自查范围。
(二)在重点检查阶段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商业企业,粮食和汽车 销售企业以及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用票单位的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达到100%。
(三)整改建制阶段由各用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的 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四)对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内部发票发售保管情况的检查,拟由区、县 局直属分局自查,特别是帐实是否相符,发售发票是否按照规定发售、发票工本费是否及时准确解缴。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局有关初室将对部分区、县局内部发票管理进行重点抽查。
(五)对发票承印厂的检查由市局有关处室组织,进行检查。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 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9]50号)(另发)要求,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我市倒卖发票的重点地区特别是西直门、中关村、国际展览中心等地区进行突击整治。通过整治达到遏止倒卖发票猖獗的势头。
三、对清理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这次清理检查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 各区、县局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心安排,做好清理检查工作。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区、县局在接到此通知后应向当地政府 汇报,并与公安、检察院、工商等部门联系,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组织对倒卖发票严重的地区突击检查。
(三)做好整改和总结建制工作。通过此次清理检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要对本局及所管辖的用票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在健全发票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此次发票清理检查的总结及《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 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清理检查统计表》,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7月1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四、此次清理检查发票中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汇报,以便清理检查工作有序进行。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