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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跨省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1 生效日期: 1993-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筹发字[1993]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各驻京部队单位:
  近年来,劳动合同制工人跨省市调动的不断增多。为方便本市和实行按系统统筹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转移,经研究,决定将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转移工作改由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本市,需将在外省、市工作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转移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携带《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金额栏内加盖区、县统筹办印案,方可生效。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出本市,用工单位负责审核其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的情况,本系统主管统筹管理机构复核后,携带《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转移手续。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出本市,暂继续使用《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转移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转移通知书》。养老基金转移时,需扣除单位和个人缴纳额的5%管理费。

  四、实行按系统统筹的在京中央单位(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实行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单位,或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上述单位的,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五、凡调入或调出本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年终与市统筹办公室结算。

  六、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基金情况。凡不符合办理养老基金转移规定的,应拒绝接收和转出。

  七、本通知自1993年5月起执行。
  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统筹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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