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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1 生效日期: 2001-1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农[2001]21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农业局:
  为了加强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77号文件《关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下发《北京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发展畜牧业,加强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财办农(2001)77号文件《关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国家对牲畜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扑杀病畜和同群畜的防治政策,并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给予补助。我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是用于对肉牛、奶牛、猪、羊等偶蹄牲畜进行免疫、扑杀及疫情处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按照国家、企业和养殖者共同负担;中央、市、区县财政配套的原则使用。

  四、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的使用对象是各类牲畜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市属国有养殖场以及疫病防治单位。

  五、牲畜口蹄疫防疫疫苗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疫苗的直接费用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使用者负担,疫苗储运实际发生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六、染疫动物杀扑费用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养殖户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1.养殖小区的扑杀补助标准为:羊300元/只,猪600元/头,牛1500元/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山羊和绵羊、犊牛和成年牛、仔猪和成猪等在统一补助标准范围内有所区别,奶牛、种畜的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种羊:600/头,种猪1000元/头,奶牛和种牛3000元/头。
  北京市属于三类地区,补贴的标准是:中央补助40%,地方负担40%(市、区县财政各负担20%),群众负担20%。
  2.规模养殖场的染疫动物的扑杀,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30%,市、区县财政负担30%(市、区县财政各负担15%),其余由规模养殖场负担。
  3.市属国有养殖场的染疫动物的扑杀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0%,市财政负担20%,其余由企业负担。
  4.散养户和未作防疫的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市属国有养殖场不予补助。

  七、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必要设备的购置由市财政通过政府采购安排资金;人员经费和监测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八、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资金使用程序。
  1、疫情发生后一个月之内,由区县财政、畜牧防疫部门汇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共同向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根据附表(附表附后)要求填制一式三份申报。
  2、市农业局汇总全市情况报市财政审定后下达资金。

  九、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截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十、各区县要根据本规定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动物防疫专项资金,用于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疫苗注射和储备、疫区和疫点消毒、化制处理费和疫区封锁监督等。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1年1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期间防疫和扑杀补助资金也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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