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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 2001-08-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教财[2001]42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国务院决定把教师工资纳入公务员工资发放保障体系中统一发放。我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十分重视教师工资发放,没有出现拖欠问题。但考虑到教师工资构成较复杂、资金来源多渠道、教师工资发放不规范等因素,我市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将按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行,本着体现中央提出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精神,首先在十个远郊区县进行教师工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资项目实施统一发放的试点工作。同时,区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教师编制、人员、工资标准、经费等核定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出现的有关问题,为下一步全市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做好基础工作。现就远郊区县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教师和教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教师工资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保证教师待遇,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有着深远意义。同时也是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远郊区县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要充分体现以上精神,同时,还应体现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教师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因此,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困难,抓紧时间,于2001年底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

  二、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或当地信用社)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拨付经费、银行(或当地信用社)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统一由区县教育、财政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财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狠抓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保证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在预算安排和资金调度上要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三、纳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包括十个远郊区县的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校纳入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包括学校正式编制内的全体教职工。教师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仅包括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

  四、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教育、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各负其责。
  教育部门是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具体组织部门,要加强与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前期准备和统一发放后各环节的衔接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范围学校的单位性质、教职工编制。编制部门还要监督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各单位内设机构数、领导职数。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教师实有人员和工资组成项目,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各单位工资总额审批备查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经各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与财政安排的各学校年度预算中的人员经费预算做相应的核对,并进行资金审核和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五、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帐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
  为做好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工作,区县人事、编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确定合理的各学校编制,并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教育、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

  六、各区县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为保证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还要制定《统一发放工资资金管理办法》、《工资统一发放会计核算规定》及《工资统一发放代理合同》等配套规定。为保证这项工作按期完成,请各有关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抓紧落实,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教委、市财政局。  附件:1.教育部关于认真执行《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
  资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略)
  2.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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