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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促进乡镇领导干部廉洁依法从政,提高执政水平,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依据中央、市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四)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扶贫、救灾、移民、转非、迁户、计划生育、征兵,房地产审批、土地征用、转租、发包,企业转制、重组、租赁、拍卖、承包等工作中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并从严掌握;
  (四)不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收入不入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建“帐外帐”,私存、私借、私分公款;
  (五)不准个人擅自决定本乡镇大额资金运作、重大基建项目决策;
  (六)不准违反规定滥发工资、奖金,私立名目支取各种补贴、发放钱物;
  (七)不准在离岗后个人擅自占用原单位配备的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利用职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购买住房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二)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三)不准巧立明目相互间用公款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宴请;
  (四)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用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及住房方面的规定。禁止违规操作。
  (一)不准擅自用公款或让所辖单位、业务关系单位为自己配备移动通讯工具、住宅电话、家庭电脑,报销家庭电脑上网费;
  (二)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或豪华装修小汽车。确需购买工作用车的,必须经乡镇集体讨论决定或按区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及建私房。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严格遵守法纪。禁止损害群众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准违规扣押、罚没群众款物,打骂体罚、非法羁押群众;
  (二)不准参与或支持宗派、封建迷信和黄、赌、毒活动;
  (三)不准参与、组织或支持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上访活动。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求真务实。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个人利益。
  (一)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证书、职称或荣誉;
  (二)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上级单位的各种奖励。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一)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企业经营促销活动,并从中谋取好处费、提成、回扣等;
  (二)不准擅自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各区县委、乡镇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区县、乡镇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及享受乡镇级待遇的党员领导干部。
  农口局、区县直属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农村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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