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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 2007-04-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定的《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三日

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航运结构调整,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加快挂桨机运输船舶改造与淘汰,保护水域环境清洁,降低水上噪音污染,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船员工作环境,根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与“五省一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交通部2003年公告第17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挂桨机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海(2006)1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周边省、市禁航挂桨机船舶的做法,特制定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禁航目标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体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南京”行动主题,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和工作推进,确保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自2007年7月1日起顺利实施永久性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
  二、禁航范围
  全市内河通航水域(约645公里)。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交通、水利、环保、公安、海事、航道、航管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禁航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处理禁航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本次禁航工作分为制定发布方案、宣传动员、水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检查督促和全面禁航五个实施阶段。
  (一)制定发布方案阶段(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主要工作:制定《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正式向社会发布《航行通告》,制定并公布《告船民书》。
  (二)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4月1日-4月30日)。
  主要工作:各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并组织本系统各基层执法单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的报港、签证、安检、巡航、检查、过闸登记、开业申请、码头装卸作业管理等,全面展开禁航前的宣贯工作,把禁航氛围宣贯营造到位。
  (三)水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阶段(2007年5月1日-5月31日)。
  主要工作:突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南京”的行动主题,各相关单位在禁航范围内联合开展水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并完成管辖区域内挂桨机运输船舶的调查摸底,督促本船籍港挂桨机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实施拆解、改造工程;对进出禁航范围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劝导尽快驶离禁航水域。
  (四)检查督促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30日)。
  主要工作:各相关单位在完成对本管辖区域内挂桨机运输船舶调查摸底和督促本船籍港挂桨机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实施拆解、改造工程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专项检查组,实施现场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和落实禁航工作,同时根据禁航进展情况,实施限制签证、限制过闸和停止装卸货作业等措施逐步执行到位。
  (五)全面禁航阶段(2007年7月1日零时起)。
  主要工作:全方位实施并巩固禁止挂桨机运输船舶进入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过闸和装卸货作业。
  五、具体措施
  (一)履行告知义务。市地方海事局结合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发布禁航通告;从宣传动员阶段开始,市地方海事系统各基层处、所、点在办理挂桨机运输船舶签证时,要在签证页的主管机关备注栏中签注“2007年7月1日零时起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等相关内容;对在2007年6月15日后仍然停留在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挂桨机运输船舶,要通过现场巡航,加强宣传和教育,告知船民继续停留在禁航水域航行的风险及后果,劝导其主动离开禁航水域。在督促检查阶段,市地方海事局各签证站点要限制办理挂桨机运输船舶进入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的签证。市交通、水利系统航道、航管及船闸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海事部门履行好告知义务。
  (二)设置禁航标志。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海事部门在本管辖区航道起止点设置禁止挂桨机运输船舶进入的“警示标志”,在检查督促阶段结束前安装到位。
  (三)加强现场监管。各地方海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地方海事部门从督促检查阶段开始,在各通江、通湖口设立控制点,集中力量拦截驶往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全面实施禁航的监督、检查、分流、疏导工作,及时制止违禁航行船舶。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强制拖离或者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五)加强协调沟通。各相关单位要互相支持与配合,防止挂桨机运输船舶船主的过激行为甚至聚众闹事,确保稳定。如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航道畅通,避免事态扩大,确保禁航工作顺利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各项禁航措施;要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禁航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要正确处理好实施过程中禁航与群众利益的关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保障禁航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禁航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禁航工作的实施步骤,着重加强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宣传、教育。一是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二是着重在禁航水域内各码头、船闸、桥梁或船舶主要集散地的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向船民散发告船民书、禁航通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三是水上管理基层一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展板、宣传栏等手段进行专题宣传,使每一位挂桨机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都能清楚地知道禁航的具体时间与要求,赢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三)强化联动配合,落实禁航责任。
  此次永久性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涉及面广、禁航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禁航联动的合力,同时要结合本辖区现有挂桨机运输船舶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禁航工作,协调禁航联动措施。各地方海事部门应主动做好禁航各阶段组织准备工作和禁航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航道、船闸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禁航的宣传、动员和推进工作,确保在禁航后不为挂桨机运输船舶提供过闸服务;航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港口、码头的装卸作业管理,积极督促港口码头企业严格遵守禁航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所辖码头装卸企业在全面禁航后,停止为挂桨机运输船舶实施装卸货作业,积极配合禁航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市交通局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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