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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7 生效日期: 2007-03-0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当前,我市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明令禁止,在市区或城郊结合部,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或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一定程度地扰乱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破坏了城市规划格局,造成极其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它建(构)筑物。已建的违章建(构)筑物业主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主动向当地规划局(所)申报,自觉接受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所做出的处理,对不申报的一律依法严惩。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凡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违法建设并不自行拆除的,或在查处非法占地、私下买卖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工作中渎职、失职和为违法建设行为说情、充当违法建设“保护伞”的,由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超出政府规定面积和新增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涉及的拆迁时不予补偿。
  五、对承担违法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机构和建筑施工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卖国家和集体土地。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违法买卖土地的,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查处;涉及市属相关单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触及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非法受让的土地以非法买卖土地处理。
  七、各区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制止和举报违法占地、违章建设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制止和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和私下买卖土地上的违章建(构)筑物;各区镇要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违章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并登记备案;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组织开展城乡宅基地审核办证工作;农村住宅建设要到镇规划所取得规划建设的报建手续。要加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依法建设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执法局面,共同打击一切违法占地、违章建设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和权利检举、揭发违法占地、违章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8282020;市国土环境资源局:12369;市监察局:8827123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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