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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2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建立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专员、市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地(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自治区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地(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地(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自治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开展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农牧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建立抽样调查制度,会同自治区农牧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市),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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