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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2-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豫民文[2007]32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6年起,省政府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列入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起草送审的,制定规范性文件不经本部门法制机构事前进行法律审核把关、不按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不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的等,都会影响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因此,省厅要求对列入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各有关处(室、局)要落实起草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保障措施,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确保立法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在法定权限内依法进行,文件出台前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事前进行法律审核把关,正式文件要按规定送本部门法制机构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要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把执法责任、执法权限分解到每个执法人员,责任明确到人,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晋级、晋升、奖惩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河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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