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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7]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广大煤矿职工为国家及我省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广大煤矿职工非常关心,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其生活条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矿工及家属仍然居住在条件十分简陋的棚户区内。为从根本上改善煤矿职工及家属的居住条件,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现就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中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多方筹资,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为新型社区,从根本上提高广大煤矿职工的居住水平。棚户区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积极实施。统筹考虑城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区发展规划、采煤沉陷区治理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的建设规模、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搞好配套,同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政府协调、企业负责。各级政府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指导,搞好服务,落实各项优惠、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煤炭企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
  (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棚户区改造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坚持政府、企业和住户个人出资相结合,以个人、企业出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工程建设方式上,既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承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在住房价格上,要在考虑建设成本和职工购买力的前提下,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新增住房面积实行差别价格,合理确定个人出资比例。在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上,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从200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省属6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煤矿职工及家属约4.7万户、16.7万人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省地、节能型住宅。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80平方米之间,根据需要最大可放宽到90平方米,以满足棚户区不同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供无力出资购买产权的低保职工家庭租住。要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把小区建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资金筹措
  要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资金来源是:
  (一)按规定标准实际建成的面积,省、市政府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其中:省政府补助200元,棚户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补助100元。其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
  (二)企业和住户个人出资问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对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由个人按略高于成本价格购买。职工个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鼓励通过土地开发、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积极争取国家参照东北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我省6大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政策保障
  (一)棚户区改造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地在用地指标上要优先满足棚户区改造;存量土地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允许变更为棚户区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需新征用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除国家规定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项目(含基金)全部免收。
  (三)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
  (四)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要积极提供贷款支持。
  五、监督管理
  棚户区改造要实行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在改造中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察工作力度,对违反棚户区改造政策、影响改造进度、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
  省政府建立省属6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煤炭工业的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监察厅、审计厅、人防办等部门及省属6大国有煤炭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确定6大煤炭重点企业棚户区改造规模,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有关省辖市政府统一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可比照省政府的做法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协调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配套建设小区公用基础设施。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各省辖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棚户区居民基础数据普查整理、房屋拆迁、居民搬迁及安置、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改造资金筹措以及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都要明确1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改造后又形成新的棚户区。地方煤炭企业棚户区的改造由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并尽快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有关省辖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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