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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2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景德镇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全市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群众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有利于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市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要求,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规定,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我市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我市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根据赣府发[2007]3号文件规定:省财政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城市初中5%;根据赣府发[2007]3号文件规定,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上述城市中小学经费,市直中小学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其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财政负担40%。超出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珠山区、昌江区、市陶瓷工业园区、市高新区所属城区中小学所需资金由省、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直中小学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分担。
  3.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4.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省里将分县(市、区)核定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承当部分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解决,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安排100万元。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市政府将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中小学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部免除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财政要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要建立并完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8年,根据国家要求,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三)2009年,按照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根据赣府发[2007]3号文件,省政府决定,当年安排50%;同时,相应确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落实到位;继续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健全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统筹落实应承担的经费,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全面清理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推行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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