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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25 生效日期: 1987-05-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单位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曾印发了《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一年来,我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有了进展。但是总的看,机构组建缓慢,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些部门和单位至今尚未建立审计机构;有的虽已建立,但只配备了一两名干部,人员与任务很不适应;个别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将已建立的审计机构削弱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部门、单位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监督制度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机构的工作进展缓慢,主要原因是,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对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迫切性不甚了解,甚至有的把加强审计监督同开放、搞活、扩权对立起来。赵紫阳总理指出:“经济越搞活,越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是加强管理和监督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是使开放、搞活、扩权健康进行的一个重要保证。”应该充分认识,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强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是维护财经纪律,转变社会风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人员 
  (一)尚未建立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市属各局和局级单位应建立审计处(名单附后)。各区、县、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哪些应建立审计机构,由区、县、局按照国务院和津政发〔1986〕21号文件的规定,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 
  (二)已经建立审计机构,人员力量比较薄弱的,应尽快健全,充实人员,使人员与任务相适应,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审计处的人员数量,应根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多寡和审计任务轻重来确定。市工业交通各局可从准备调整的行政性公司中选调二十至三十名适合做审计工作的人员集中到主管局审计处统一使用。其他各局和局级单位的审计处,最低应配备七人。各区、县、局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也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数量的干部,具体人数由区、县、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 
  (四)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要注意质量。部门、单位审计机构的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财会工作,懂得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和财经法规法律知识。人员结构要合理、配套,使审计工作为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各部门、各单位的审计处(科),应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独立机构,不得挂靠在其他部门,也不要委托非主要负责人分管。 
  三、围绕经济工作的中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深化改革,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要紧密围绕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挖掘内部潜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重点审计盈利下降和亏损企业,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促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增产节约和扭亏增盈指标。 
  (二)揭露损失浪费,促进节约。重点审计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的经济效益,损失浪费和盲目引进设备,摆阔气,讲排场,用公款旅游,请客送礼,以及官僚主义不负责任造成国家资财严重损失等问题,促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 
  (三)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保护企业正当利益。 
  (四)查处弄虚作假的钻改革空子等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对乱挤乱摊成本,隐瞒截留税利,虚报支出,挪用专项资金,滥发钱物等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清事实,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报告,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内部审计工作要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部门审计机构,应将下列事项作为经常性工作: 
  (一)对本部门所属二、三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支),实行按月或按季定期审计; 
  (二)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 
  (四)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行业改革和增产节约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审计; 
  (七)承办本部门领导交办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金融、保险等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研究确定经常性的审计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经常性的审计工作是: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本单位各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四)对本单位申报纳税、申请贷款的报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材料、产品、商品报废、贬值处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承办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它列入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经常布置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揭露出经营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解决。要教育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克服困难,勤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经常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组织交流,并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工作资料,传播信息,培训干部。各部门的审计机构,也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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