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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内四区建筑围挡广告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56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建筑围挡广告设置秩序,改善市容环境,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及《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内四区建筑围挡广告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类建筑围挡只允许发布公益广告和标识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筑项目名称及规划图,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二、所发布的公益广告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不得超过版面1/10,不得有标注、显示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以及涉及与企业产品或提供服务有关内容等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三、对所发布建筑围挡广告不符合规定内容的,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已经登记发布的各类建筑围挡商业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按本通告要求于5月15日前清除或更换为公益性广告。逾期不清除和更换的,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市政府将组织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土地储备交易管理、规划等部门对各类建筑围挡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清除现有的商业性广告,规范公益性广告,美化城市环境。
  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规范各类建筑围挡广告发布的长效机制,确保配合密切、监管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围挡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依法清理建筑围挡商业性广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施工工地围挡的管理,引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围挡广告的管理工作;土地储备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用地围挡的管理,所有围挡一律做公益广告;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建筑围挡规划图标识的监督管理。
  七、广告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为美化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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