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1 生效日期: 2007-06-2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加速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促进软件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发展规模和品牌效应,特制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
  一、培育计划
  (一)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积极培育软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二)通过培育计划的实施,力争在3-5年的时间内,培育20家软件企业进入上市准备阶段,培育10家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二、培育资金
  (一)在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增设 “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内容(以下简称“培育资金”),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培育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鼓励、培育和资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上市融资与发展,引导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针对软件企业上市培育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等。
  三、培育对象
  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一)已按照《公司》的规定,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申报、审定,选择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完整和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
  (三)已向国家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申请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
  (四)已上市软件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企业业务与规模,对中小软件企业实现并购的。
  四、培育方式
  (一)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帮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开展上市工作。
  (二)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根据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发生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论证、审核后,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企业。
  (三)资助标准
  1、对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30万元;
  2、对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4、对已上市软件企业实现对中小软件企业并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资助。
  (四)同一家企业在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多阶段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叠加资助。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育计划的受理,2007年6月、2008年起每年4月定期受理、集中审核、一次下达。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从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下载、填写《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申请书》,并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进行真实性和相关事实核实调查,并对真实性调查结果和费用发生凭证等出具确认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调查报告,确定年度资助企业名单和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即时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年度培育计划,拨付培育资金。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经审计的申请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股东会关于发行上市的决议、方案;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向国家证监会提交的上市申请,证监会的受理文件、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九)并购其他中小软件企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区域内纳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支持软件企业走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的发展途径。有关服务工作纳入对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培育计划资助的,一经查实,即依法追回资助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其各类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培育计划与培育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法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