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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雕塑的建设秩序,保证城市雕塑的合理布局和艺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雕塑,应当按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内容健康、艺术完美、布局合理以及与城市整体环境统一、协调的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雕塑规划的要求。
  四、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主管部门管理和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修改和完善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制定杭州市城市雕塑中远期、近期发展计划,开展城市雕塑建设方面的研究工作;组织对全市重大城市公共艺术、雕塑项目选址布局的审查工作以及大型工程的城市雕塑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区城市雕塑设计、制作加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艺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城雕规划,保证其学术质量和实施的合理性;评审公共艺术雕塑作品方案,保证作品创作与制作质量;评审雕塑艺术家资质。
  五、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六、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规划、近期雕塑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建设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选址意见书。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八、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组织评审后确定。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确定后,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十一、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应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政府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预算。
  十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十四、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当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涂污、损毁或盗窃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十六、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大型雕塑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县(市)级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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