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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6月19日

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试行)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解决好农民进城定居和就业创业,对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城市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农民进城定居环境
  (一)建立购房申报服务机制。需进城购房置业的农民可根据自己的购房需求向所在地房管部门申报,所在地房管部门要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对申报在城市区购房的,要及时将申报材料报市房管部门。
  (二)实行定向集中安排。房管部门应根据调查汇总和申报整合情况,对需求一致的购房农民,组织定向集中购买或建设。
  (三)建立代理服务机制。由各级房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农民进城购房置业代理服务机构,服务体系可延伸到乡镇,为农民进城购房置业提供代理服务。
  (四)凡到市区或县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凭所在地户口簿和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可以适当减免交易服务费和登记费。对到当地小城镇购买商品房并入住经营的商户,可享受有关按揭贷款的优惠政策。
  (五)逐步实行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的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差别化的户籍管理办法,对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包括只放弃责任田不放弃宅基地进城农民,只要其责任田交给政府性农村集体土地产业经营公司,对其进城入户政策全部放开。对责任田和宅基地都不愿放弃的进城农民,实行暂住证管理。
  (六)降低农民落户条件。逐步实行只要申请迁入户口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准予迁入户口。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满5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按时交纳社会保险佥的农民,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申请入户。若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可先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下。
    二、优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环境
  (七)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技能培训的力度,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使农民进城定居能进得去、稳下来。
  (八)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逐步形成城乡劳动力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同等对待的市场化就业机制。
  (九)申请进入城市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农民,工商部门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优先安排摊位,应交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就低收取。
  (十)鼓励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进入。要积极探索担保机制,为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给予支持。
  (十一)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自主创业。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建立政策支持体系,增强小城镇集聚资本,发展产业和吸纳就业的功能。
    三、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生活条件
  (十二)要保障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农民进城定居,子女可在户籍迁入地就近入学,进城务工可凭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就近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十三)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和督促用工单位为务工农民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进城农民计生管理实行社区和用工单位属地管理,社区、用工单位要为农民提供与城镇职工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十四)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采取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的办法,建立农民医疗保险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医疗保障。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医疗待遇。
  (十五)对已经取得城市(镇)户口,但尚未参加城市医疗保险的农民,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当年可继续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政策。
  (十六)进城务工农民的各项权益保障,按国家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执行。
    四、鼓励农民空闲宅基地进行置换
  (十七)凡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农民,只要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政府将按其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有偿调剂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的,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经济奖励。对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经济奖励方式,可采取一次性货币发放或建立养老生活补助。具体的奖励标准和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十八)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老宅、空宅、及村内空闲地能达到集中开发建设的应报国土部门确定权属、核准面积,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搞好房屋分配。
  (十九)按照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打破村组界限和行政区域,实施村组合并,多形式开发建设中心村。可以一个村或几个村集体组建开发公司,群众集资建设新村住宅,腾出的空闲宅基地用于复耕或依法用于房产开发,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也可用于村民建房补贴。
  (二十)乡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五、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二十一)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外出务工农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为其提供协助、流转合同等服务,但不得截留土地流转费用。
  (二十二)保护外出务工农民参与分配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收益分配和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将外出务工农民与其他人口同等对待,不得侵犯其分配权。
  (二十三)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土地流转公司。愿意流转耕地的农民可将土地有偿交给流转公司,流转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重新流转或实施规模经营。
  (二十四)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承包田,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可强制收回,依法转包。
  (二十五)市农业、教育、公安、国地资源、房管、卫生、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本意见,于2007年6月30日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二十六)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和本市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各类企业和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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