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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污染减排任务十项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十项措施

  为了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十一五”期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即: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8.46%,总量控制在11.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13.64%,总量控制在3.8万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行使综合手段,控制总量。总量控制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总闸门”。要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使污染“总量”保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要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污染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通过强化限期治理、排污收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管理措施削减总量。建立市、县两级污染源档案,完善动态监管台账、总量削减项目库,对污染物减排实行动态管理。科学核定环境容量,对未完成环境容量核定的县(市、区),停止建设项目审批,超出环境容量的区域新上项目采取置换办法取得排污总量指标。
  二、严格控制准入,管住增量。严把新上项目环评关。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节能降耗要求。经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要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有城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加快设施建设,削减存量。2007年6月底前,宁武东寨、静乐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部投入运行;忻州、原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在8月底前投入运行;在建的五台、定襄、代县、繁峙、宁武、神池六个污水处理厂必须于年底前全部建成,力争投入运行;河曲、保德、偏关、五寨、岢岚污水处理厂年内要完成立项审批,按期开工,2009年前必须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凡污水处理厂没有投入运行的县(市、区)视同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没有完成。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污染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消灭排污口,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禁超标排污。
  突出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10月底前忻州城区启动广宇热电联产一期工程,完成长征街以北300万平方米供暖面积;长征街以南力争实现集中供暖面积100万平方米;对分散不达标锅炉更换高效节能锅炉;忻府区陶瓷厂10月底前必须搬出城区。全市14个县(市、区)城区启动集中供热,2007年建成区集中供热率30%,并以10%逐年增加。2007年9月底前,取缔全市所有常压锅炉和不达标锅炉。按照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启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建设部门和交警部门要强制淘汰市区内超标排污的公交、出租车,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年检,严禁无环保达标标识的机动车进入市区和清洁通道;城区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围栏作业,并对街道进行洒水;城区内堆煤厂、堆渣厂必须加装抑尘网等,严禁城区内焚烧垃圾,减少环境污染
  四、加大治理力度,达标限量。所有企业都要按照环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今年省、市控的119家污染企业要全部完成达标任务,县控污染企业达标率要达到80%以上。到2008年10月,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实现全面达标的,一律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未关闭的应淘汰企业和设施强行关闭;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超标超量排污企业实行强制关停。所有燃煤电厂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建成烟气脱硫和在线监测系统。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性监测,准确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云马焦化等50个重点企业2007年年底前必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彻底取缔大运高速公路、五台山、芦芽山旅游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排污企业,1000米以外的污染企业必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忻府区水泥厂必须今年年底前取缔。
  五、实施清洁生产,减排减量。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超标超量排污企业名单和排污信息,重点对焦化、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要抓好瑞华煤层气、云马焦化、禹王煤气化、晋电化工、五台山化工、纪元玉米、宏达玉米、酸溜溜食品等8个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忻府区豆罗工业园、定襄凤凰山植物园等2个试点园区,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削量。各县(市、区)要确保按财政总收入2%的投入用于污染治理,排污费足额征收,不得协商收费,今年全市要完成1亿元的排污费征收任务。排污费要全部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各级财政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要积极向国家、省申请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对城区关停、搬迁的企业,每削减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1公斤,市政府补助1元,以鼓励企业关停和搬迁。
  七、强化监管职责,保证削量。建立各部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的联合制约机制。市环保局统一调配和管理环境容量,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一是断财源,由市环保局函告人行,由人行发布信息,各商业银行执行停贷;二是断电源,由市环保局函告市电力公司,由电力公司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三是断货运,由市环保局会同铁路、公路运输部门联手对环境违法企业停止安排运输计划;四是吊证照,由市环保局函告工商局,由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八、落实政府责任,问责总量。各级政府要编制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把减排任务落到实处。主要领导是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要把减排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被考核人并存入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和奖励、调整使用干部以及作出惩处决定的重要依据。对污染减排排名前三名者给予单位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奖励;排名后三名者,当年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在倒数三名之内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倒数第三名之内者,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九、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减量。对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以及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将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总量调配、治理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的,完不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区域环境容量的,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实现全面达标的,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市、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叫停其所有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整改为止。
  十、推动公众参与,全民减量。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必须提高认识,全民参与。要充分认识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让污染减排融入政府的执政理念,融入企业的发展思路,变为群众的具体行动。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的宣传。坚决杜绝重经济轻环保、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排污费随意核定征收、瞒报虚报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现象。要积极营造公众参与,全民减排的氛围,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和监督,举报查实的,予以重奖。市环保局要配合市监察局对污染物减排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行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污染减排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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