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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车用燃油经营使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7]89号

《深圳市车用燃油经营使用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6月8日

深圳市车用燃油经营使用监管工作方案

  为大力推广使用满足国Ⅲ排放要求的“深国Ⅲ”车用燃油,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各方合力推进、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深国Ⅲ”车用燃油在我市的推广使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车用燃油的行为。
  (一)依法对无证、无照以及证照不全销售车用燃油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加大对全市加油站、油库等油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深国Ⅲ”标准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对全市所有加油站、油库在车用燃油经营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加大对全市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厂内机动车和作业机械使用“深国Ⅲ”车用燃油的质量监管管理力度。
  (五)继续加强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的监管。
  二、组织领导
  全市车用燃油监管工作纳入2007年度“治污保洁工程”重点工作,并对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深国Ⅲ”车用燃油。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深国Ⅲ”推广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置换要求等内容,确保各车用燃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明确了解相关的要求和知识,推动我市“深国Ⅲ”车用燃油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切实加强车用燃油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车用燃油经销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切实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力度。
  要建立车用燃油巡查监管工作机制,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相关加油站和油库开展机动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车用燃油市场秩序。
  按照“多批次、小批量”的原则,加大对我市加油站和油库的监督抽查力度,全面掌控我市车用燃油质量状况,对销售非“深国Ⅲ”车用燃油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同时,对加油站的质量明示标志、清净剂的添加及进货、加油机计量检定、进出货台帐记录、进出货单据保管和柴油过滤装置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切实规范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工商局。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油品经销单位的整治工作。依法对证照不全、无证照经营车用燃油的油品经销单位予以查处;加大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贸工局、城管局,协办单位:市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
  (四)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对车用燃油经销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车用燃油销售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做到进、销和库存数量相符,所有车用燃油经销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提供的成品油必须在票证和企业显著位置标明供油的质量标准。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物价局),协办单位:市贸工局。
  (五)加强对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厂内机动车和作业机械使用“深国Ⅲ”车用燃油的质量监管工作力度。
  加强对公交企业内部加油站、油罐车中车用燃油的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公交企业使用的车用燃油符合“深国Ⅲ”标准要求。
  加强对蛇口、赤湾、盐田三个集装箱港口码头的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的车用燃油质量及其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符合“深国Ⅲ”车用燃油要求及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经销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深国Ⅲ”标准要求的油品经营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质监局。
  (六)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并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对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公安交警局。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
  切实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组织召开全市车用燃油标准宣传贯彻大会,向相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确定监管目标和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对监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2007年7月16日前,将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报送市环保局。
  (二)全面监管阶段。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遵循积极稳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动“深国Ⅲ”车用燃油在我市的推广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违法经营、使用车用燃油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车用燃油市场秩序。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以收代罚、罚过放行和随意处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各执法部门要建立监管情况的通报机制,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接到通报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对车用燃油市场监管工作进行验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于2008年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市治污保洁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市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工作,要按照方案要求,合理调配行政资源,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将油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监管工作效果。
  (二)合力推进,强化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分工和监管实际,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开展车用燃油质量、价格等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法销售车用燃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监管信息;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范围的,要及时通报,必要时,要移送查处或开展联合查处。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促进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准确掌握车用燃油经销行业资源供应、企业信用程度等信息,有重点地开展监管工作。
  (三)抓好宣传,加强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车用燃油标准,提高广大油品经销单位和市民的环保意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向社会公布12365、12315、12358等投诉举报电话,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车用燃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完善油品质量监管信息基础,消除监管盲点,突出监管重点。同时,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监管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及深圳和东莞、惠州相邻地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管理水平较差、有不良记录的车用燃油经销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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