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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00六年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 2007-06-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7]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保障劳服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 (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规定,本市将对全市劳服企业开展2006年度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成立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市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劳服企业年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本市劳服企业2006年度联合年检工作;组织力量抽查区县年检工作的质量;负责市级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劳服企业年检的审定;负责免税金额较大的劳服企业的联合会审。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地税局也应成立区县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区县所属的劳服企业2006年度的联合年检工作,负责本区县所属的劳服企业的年检审定,汇总并上报本区县劳服企业年检的情况。
  二、联合年检的范围
  (一)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下列企业:
  1、参加2005年度年检并合格的劳服企业;
  2、2005年度新认定的劳服企业。
  (二)由各区县地税局、市财税分局直接审批的,参加2005年度年检并合格的劳服企业。
  三、联合年检的内容
  1、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2、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或保持规定的比例;
  3、具备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4、经营范围符合减免税条件;
  5、财务制度健全,能独立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6、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要求;
  7、准确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接受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的监督。
  四、联合年检的步骤
  本次年检实行企业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地方税务局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审定相结合的方法。市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对免税金额较大的劳服企业实行联合会审,对区县年检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1、企业自查。企业自2007年6月18日至2007年6月27日,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查自检工作,并通过互联网进入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www.12333.gov.cn),按规定输入有关内容和数据。同时,区县属企业向税务征管地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签字、盖章确认的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网上年检承诺书;
  (4)联合年检办公室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网上提交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复核,并在2007年7月27日前上报市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
  2、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审定。自2007年6月26日至2007年8月10日,市、区县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对行业或区县属企业在网上提交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定。审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劳服企业符合减免税的经营范围、基本信息、工商税务登记、减免所得税、减免税使用、从业人员安置、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年检期增减名册等情况。企业年检期从业人员的总数应大于或等于认定时从业人员的总数。
  各区县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将审定后的准确内容和数据提交到市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并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2006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合格”印章,同时加盖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公章。
  3、组织联合会审和重点抽查。市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对免税金额较大的劳服企业组织联合会审和现场办公,并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年检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若干工作要求
  1、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地税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检办法,并加强沟通和协作。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由区县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2、各区县地税局通知原直接认定且参加2005年度劳服企业年检并合格的企业,参加本年度年检,并负责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定。按照2006年劳服企业年检通知的内容和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年检材料报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3、各区县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在2007年10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劳服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和2006年度劳服企业未参加年检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
  年检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将劳服企业年检合格名单、不合格名单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有关内容如有变化的,企业应于年检前先行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2006年度劳服企业年检。
  5、各区县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市劳服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年检情况通知”后,方可下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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