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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现就市政府出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根本目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实施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明确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及运营机构与权属企业之间的责、权、义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建立业绩考核,实施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从长远意义上改革和规范政府复式预算制度,真正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范围
  按本意见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是依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据产权关系,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是市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意见所称“运营机构”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本级资产经营公司、直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本意见所称“权属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运营机构出资组建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及管理方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内容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两大部分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三级预算、两级管理工作方式。具体由国有资本经营核心预算、国有资本经营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3个级次构成。核心预算与基础预算合并编制形成汇总预算。预算编制实施下管一级的工作方式。
  (一)核心预算为一级预算,由市国资委负责编制。按照市政府经济布局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导向做出重点预算安排。该预算在对二级预算单位(运营机构)编制基础预算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并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平衡后编制而成。核心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包括:利润(红利、股利)收缴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所监管企业清算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主要支出项目包括:资本性投资、债权投资、国企改革成本支出、监管费用支出(奖励费、审计费、专项监管业务费、培训费用等)和其他支出等。
  (二)基础预算为二级预算,由运营机构负责编制。运营机构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建议指标,经调整平衡后合并汇总权属企业财务预算,形成基础预算。基础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包括:权属企业应上缴利润(包括国有股红利、股息收入等)、本级经营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一级预算拨入、专项转入和其他收入等;主要支出项目包括:上缴利润、资本性投入、债权投资、国企改革支出、专项支出(机构运转费用、奖励和审计支出等)和其他支出等。
  (三)企业财务预算为三级预算,由权属企业负责编制。企业根据运营机构下达的建议指标,对企业年度内预计实现利润及其使用分配计划进行安排,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做出规划。
  (四)预算科目和报表的设置及使用。核心预算使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特殊项目可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基础预算使用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置的预算报表及有关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共同确定。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框架体系
  按照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审定,将审定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统一上报市人大审议;负责将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批复给市国资委执行,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审计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机关。市审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负有审查和监督的职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级编制和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负责编制一级预算,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合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汇总预算。对二级预算单位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四)运营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权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基础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核;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保证预算各项指标的完成。具体负责权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并严格按规定上缴。
  (五)权属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按时编制并报送企业财务预(决)算;同时负责执行上级批准的企业财务预(决)算,落实经济责任制,并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宏观调控、推进结构调整的原则。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以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分配机制的调节,强化宏观调控,优化经济布局,推进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快改革重组步伐,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国有经济战略重点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使用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安排,必须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必须予以保证。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到既保证预算重点项目的实施,集中资金办大事,同时又统筹兼顾各方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通盘考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瞻前顾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搞好综合平衡。
  (三)坚持强化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原则。应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对加强国有资产运营监管的统领和牵动作用,进一步健全各项国资监管的配套措施,实施全面的质量管理。通过预算编审、监督执行、报表分析、目标考核以及投融资风险控制等手段,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的监督,全面提升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确保国有资产在运营监管中实现保值增值。
  (四)坚持效益优先、落实激励约束的原则。一方面通过预算收支安排,合理整合经济资源,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急需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预算管理,把完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同企业经营效益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推进企业效绩评价、经营者业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管理,并同兑现年薪和选任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奖惩挂钩,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和监管水平。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自上而下地下达建议指标,然后采取自下而上地反馈情况,调整平衡编制预算的方法。
  (二)每年10月中旬以前,市国资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导向,及运营机构上报的有关指标,提出编制下年度基础预算(草案)和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并对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明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规定预算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和时间要求等。
  (三)运营机构要在10月末之前将市国资委下达的建议指标分解下达给各权属企业,并组织编制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各权属企业应根据预算期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本运营计划,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运营机构审批。运营机构依据权属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国资委审核。
  (四)市国资委依据运营机构编报的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和核心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大审议。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市的法规、规定,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地填报预算各个项目,任何单位不得瞒报或虚报。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运营机构的基础预算、权属企业的财务预算草案在正式批复以前,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市人大批准市财政上报的预算后,由市财政批复给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批复的预算分别对运营机构的基础预算、权属企业的财务预算草案进行批复,运营机构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市国资委及运营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三)对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抵减或缓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法规制度变更(例如税率变化等),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使预算执行出现较大困难时,对企业实现净利润有较大影响部分,可作为考核其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一)权属企业应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向运营机构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预案。运营机构在每年12月末之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预案。该预案经市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按出资关系分层次批复到权属企业执行。
  (二)权属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编制预算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于下一年度的1月末报二级预算单位(运营机构)。二级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基础预算的决算(草案)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月末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运营机构及权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基础预算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
  (四)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对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参照外派监事会的办法实施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对运营机构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报告。运营机构对其权属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报告。
  (五)市国资委根据运营机构的基础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的决算报告和核心预算决算报告。
  九、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要提高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从组织上保证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跟踪问效;要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证预算贯彻执行。要定期总结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经验,对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对预算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切实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健康开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
  市国资委成立由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参加的预算委员会,负责核心预算和汇总预算的审查把关。运营机构应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包括财务、资本营运、规划等部门人员在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负责基础预算的编制、汇总、申报、执行、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步扩大预算编制范围,积累并不断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搞好企业预算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2.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为确保预算的贯彻执行,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建立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和执行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兑现年薪和奖惩及人事任免挂钩。
  4.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要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使用管理制度。
  5.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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