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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 2007-04-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江苏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深入地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2、13个区县精神病患者检出率均要达到6‰、监护率95%、显好率65%、社会参与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
  3、加强区县精神病院建设,发挥其对基层指导作用。
  4、发展社区康复,开展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工作,13个区县要建立公益型工(农)疗站。全市为2000名贫困患者提供免费药品。
  5、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建立示范性康复设施,培训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康复训练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家庭孤独症儿童开展“共享明天”康复救助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精神卫生机构、社区、家庭广泛参与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承担所辖地区精防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康复训练。
  ――民政部门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三无”精神病患者,以及本市严重肇事肇祸的低保精神病人,在医疗、康复、扶贫救济、社区服务等方面对贫困精神病患者予以扶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治疗康复机构和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公安部门将有肇事肇祸史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及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积极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所在单位、监护人,落实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予以强制收治,或者责成监护人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残联要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协助卫生、民政、劳动等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技术指导:
  各区县指定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作为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当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
  治疗康复:
  ――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站、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的作用,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病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康复疗系统。
  ――精神卫生机构承担重度急性期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为病情较重且不稳定、没有条件住院的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介病情稳定出院的患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定期随访病人,开展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社区康复,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单位医务室及监护小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2、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
  ――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建设。每个区县要扶持建立1所以上示范性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通过工疗站、农疗基地(站)、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舍、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多种载体,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
  ――根据精神病患者及家属在社区生活中的需求,利用社区康复站等社区服务设施进行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开展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等康复活动。
  3、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将其门诊和住院费用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报销范围,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救助机制。
  ――加大投入,通过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重点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急性发病期住院和稳定期免费服药等问题。
  4、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队伍建设
  ――制定培训计划,使用全国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社区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按规定对社区医生从事包括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在内的公共卫生工作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稳定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队伍。
  5、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选择一至二个区,发挥现有妇幼保健、特殊教育网络和有关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建立孤独症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康复训练的干预体系。
  ――以南京市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为依托,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业务及筛查、诊断专业人员培训。
  6、宣传普及知识
  利用“助残日”、“精神卫生日”等多种活动,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反对歧视精神病患者,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经费筹措
  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采取政府拨款、社会筹款、个人或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
  市、区(县)、街道(镇)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分别按辖区范围内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0.20-0.50 元的标准进行经费投入,主要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以及对工(农)疗站、托管站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助、精防康复工作人员补贴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费用补助等。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
  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工(农)疗站、托管站等精防康复机构的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单位、精神病患者家庭等都有义务资助精防康复机构开展工作。
  四、检查统计
  1、检查考核
  各区县要每年对当地的精防康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007年下半年对全市精防康复工作进行中期检查。
  2010年下半年对全市所有区县进行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南京市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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