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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8 生效日期: 2007-02-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基本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长江支流5个断面、市控断面黄州长河水质达标,辖区内所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一类区标准,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百分率达83.3%,城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基本达标。环境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保投入逐渐增加,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尽管取得明显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如小苎麻、小纺织、小轧铁、小化工、小水泥、小造纸、小印染等高消耗、高污染型企业呈现出从外地向我市转移、城市向农村转移的特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生活污染源呈上升趋势。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直接威胁到农产品的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主要湖泊、水库和流经城区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对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威胁。工业园区环境监督不够。土地、矿产、旅游等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尤为严重,环境安全存在隐患。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市场化运营机制尚未形成。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县级环保部门执法主体不明确,履行职能不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市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各级政府要把环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发展,经济发展绝不能以破坏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一个中心”,即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第一”,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把环保放在第一位;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把环保摆在第一位。落实“三个坚决”,即坚决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行责任制、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坚决治理污染,污染企业不治理就关停;坚决对新上项目进行环评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除大别山火电厂计划值单列外)分别削减1960吨、770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所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一类区标准;空气质量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80%以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交通干道噪声小于70分贝;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县(市)城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主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70%以上,各县(市)必须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建成市、县(市、区)两级环境应急响应系统。
  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
  (七)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治理,确保饮水安全。抓好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整治,严格控制流域内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及农业面源的污染排放。实行严格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江河沿岸、湖库周边、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化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科学、有序、规范黄砂、花岗岩、大理石开采。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下管一级的饮用水源管理模式。科学划定水体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注,取缔非法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界牌。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
  (八)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提高园区发展质量。要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用地性质、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审批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工业园区,在招商和环评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各园区、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园区环境管理,所有工业园区都要进行区域环评,不断提高园区发展质量。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开发利用工业废弃物,发展环保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加强土地、矿产、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做好资源开采区和重点交通工程开挖区的生态恢复。特别是大别山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龙感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修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总量。按照“削减污染,让出存量;严格把关,控制增量;科学发展,提高质量”的原则,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尾气、噪声检测,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一)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和向上争取环保项目专项资金,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能力建设,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问题。加强市区“两湖一河”(遗爱湖、白潭湖、长河)的开发保护。要在城市主要街道、人口密集路段设置机动车辆“禁鸣”标志,减少交通噪声扰民。着重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小巷的环境问题。
  (十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生活垃圾污染、土壤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有条件的罗田、英山等山区县,应积极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三)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境信访办法》的要求,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好环境信访、市长信箱和人大、政协“两案”办理以及行风热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噪声、商业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和油烟、小锅炉等扰民问题。
  四、完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十四)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说明,未经环评或未编相关说明的规划不得审批。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执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未建成环保设施的不得试生产,对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不得正式生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十五)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粉尘、氨氮、六价铬、固体废物等七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分年度考核。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对没有完成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以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处理好环保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环保执法合力。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对政府确定关停的重污染企业由电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停止供电、供水。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发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要挂牌督办,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名单,通报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环境监控网络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搭建环保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测。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麻城、武穴两市要率先建成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其它县(区)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县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各县(市、区)空气质量逐步实行日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化的建设要求,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专门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和指挥系统,制定各种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入侵物种、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麻城、武穴两市要率先配备应急监测车,其它县(区)应在2010年底前配齐。
  (十九)建立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制度,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环保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处理费征收政策,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上游地区人民政府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二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经费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从2007年起,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将环保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监测、信息、科研、宣教、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环保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一)理顺环保管理体制。各县(市)政府必须设立独立的环保行政执法和管理机构,并下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保持全市上下业务对口的统一性。抓紧研究龙感湖管理区环境保护机构设置问题。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市人事、编制、环保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人口数量和监管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行政、事业编制,加强编制管理,严把进人关。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培训,规范执法,建设一支品行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监管的环保队伍。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大领导责任落实力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各级政府在研究重大决策中要有环保部门参与,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十三)加大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市、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建立环保考核机制,将环保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严格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评优创先资格;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要以“黄冈环保世纪行”和“6?5”世界环境日为载体,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各级司法部门要把环保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营造依法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宣传报道,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各级行政院校要开设环保课,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的环保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校开展国情市情、环境伦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扩大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环境质量、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抓紧制订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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