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7]3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市、区财政投融资的项目须提供市、区发改委立项批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市政府用地批文。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拆迁属异地安置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安置资金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总金额(已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扣减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总金额)、搬迁补助费、装修补偿费、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拆迁属就地安置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安置资金还应包括返迁安置房的建安造价总额。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为期房的,应提供购买安置用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安置用房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用地批文;安置用房为现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安置用房为期房的拆迁项目申请裁决时,应提供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局于2007年5月8日印发的厦国土房〔2007〕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