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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5 生效日期: 2007-0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0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我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事关高、中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和谐无锡建设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清当前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全力以赴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步增长,确保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要建立健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又要主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整体合力。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消除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各高校、中专校要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不断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内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努力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把为毕业生提供的职业咨询、就业双选、就业推荐、见习实训、档案托管、集体户口管理、就业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等纳入统一的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互设窗口,加快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网络联盟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建立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用人单位自主申报需求信息,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求职和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市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区域毕业生就业率等信息。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举办职业指导政策理论、技能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指导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引导和激励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认真执行《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06〕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12号),积极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造良好条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单位工作。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7年起,每次拿出20%左右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今年起,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拿出2/3左右的职位,专门招录参加实施“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经江苏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员工一视同仁。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代理、见习期考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落实集体户口,同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集体户口服务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企业用人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优化社会劳动分工结构,扩大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鼓励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环境支持和创业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为期3年的人事代理服务,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对于灵活就业(也可实现跨区域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档案可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代办社会保险。
  六、优化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环境
  要抓紧清理制约或妨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渠道,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聘用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要处理好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鼓励引进研究生,放开接收本科生。市各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的需求计划内接收取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实行备案制,不受单位性质限制,不受毕业生专业、性别和生源地限制,均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只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来无锡就业,均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对非无锡生源的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当年在无锡落实接收单位后,可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接收手续。积极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各类专科及其以下学历毕业生,以满足单位的用工需要。
  积极培育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要定期举办面向毕业生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并免收各项费用,财政应给予经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招聘会(含网络供需信息发布)必须经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监督,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招聘活动安全,严防发生挤踏、火灾等事故。完善用人单位招聘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信用制度,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欺诈毕业生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毕业生的证件资料。
  七、加强对未就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可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要认真落实无锡籍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实训制度,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3至6个月的见习培训,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为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发放适当补贴。
  八、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高校、中专校要大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学校专业设置、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机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更新教育理念,优化学科、专业、课程结构,改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实训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各高校、中专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连续3年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直至停止招生。加强就业指导力度,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并配备专职教师,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高校、中专校健康发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20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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