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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5 生效日期: 1992-07-25
发布部门: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物机字[199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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