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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版权局
发布文号: 琼权发[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版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促进我省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树立自主创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版权保护单位,引导和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是指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保护版权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申报“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版权保护工作。
  (二)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并有相应的版权管理人员。
  (三)在智力成果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有榜样作用。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两年内无较大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被授予“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报送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获得“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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