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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区、县(市)政府对市政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签订1次耕地保护责任书。
  三、市政府对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区、县(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四、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年度没有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3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3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2006年起执行,原则上每5年分期中和期末各考核1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自查,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市政府责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于每年第4季度初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12月底前将全市耕地保护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全市耕地、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在考核年,各区、县(市)政府要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农委、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等级情况的检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对各区、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达到合格标准。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其用地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及量化指标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制定。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辖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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