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宁波港集装箱运输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宁波人民政府对宁波口岸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受费价格干预措施的批复》(浙政函[2006]103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在集装箱提(还)空箱的装卸业务中一律停止向提(还)箱人收取堆场附加费。
二、国际集装箱港外堆场(货运站)收取的集装箱空箱装卸费(吊机费)仍维持20英尺标准箱50元/次、40英尺标准箱75元/次的标准,不得提高;向外贸货主方收取的其他费用一律稳定在原有水平,不得提高,也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附加费。
三、货物代理企业一律不得再向外贸货主收取堆场附加费。
四、上述要求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与单位。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要正确处理航运公司、堆场、货主、集卡车队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加强综合治理,积极疏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