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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焦湾等水电站上县(市)级电网电量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 2006-09-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099号

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审批焦湾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报告》(鹰发改商价字[2006]10号)和《关于要求审批双门石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报告》(鹰发改商价字[2006]13号)收悉。为促进小水电业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增加有效电量,实现发供电双方共赢,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和我委《关于理顺县级电网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681号)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发供电双方利益,经研究,同意核定资溪县马头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焦湾水电站和资溪县顺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双门石水电站上贵溪市(县)电网电量含税电价为0.30元/千瓦时。并自商业运营之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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