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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推广使用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标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 2007-08-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林业局
发布文号: 冀法审[2007]32号

各有关设区市、有关县林业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强化生态文化建设,体现森林公园的特色和管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森林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参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省林业局制定了河北省级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森林公园环卫设施及标识牌参考款式,构成一套完整的森林公园标志标识系统。现将推广使用专用标志标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标识是展示森林公园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是规范森林公园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均可使用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河北省级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由河北省林业局统一制定。国家级森林公园,须完成总体规划并论证报批后,方可申请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
  三、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和征订由各森林公园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情况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国家级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经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通过授权后方可使用;省级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经省林业局审核批复后方可使用。
  四、森林公园环卫设施及标识牌由省林业局统一监制,并逐步推广使用。各公园可按省林业局推荐的款式制作。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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