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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市建委管理,重点履行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职能。各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哈编字(2007)105号)要求,组建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区专门管理供热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供热管理职能(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供热办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充分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城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遇到的问题。建立与驻区供热单位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供热设施维修改造、储煤、收费、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加大对供热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保证特困群体住上暖屋子。加强区供热办和供热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搞好岗位培训,开展辖区内供热基础情况普查,尽快适应供热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
  二、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和运输紧张的严峻形势,抢前抓早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供热新建、改造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二)努力确保供热质量
  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6:00时至21:00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辖区内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质量达标。
  (三)确保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订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运用气象节能技术,做好冬季气象走势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科学实施“看天烧火”。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煤、节电、节水水平。大力推进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对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促进行为节能。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房屋保温节能职责,供热单位要敦促热用户做好防寒保温。
  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在去年降低10%的基础上再降5%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五)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通过等级评定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和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组织开展服务年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六)进一步强化供热信访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市供热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区供热主管部门化解排查的工作机制,各区供热办要设立供热监督电话,协调解决辖区内的上访投诉问题。供热企业是供热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供热单位要设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区供热办和供热单位要认真处理建设系统“12319”热线转办的供热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发生越级和集体上访事件。
  (七)依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依法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依法查处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热价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三、实施依法用热,严格依法收费
  (一)交费责任
  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执行。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各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1)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
  (2)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
  (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4)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人员垫付热费。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9.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二)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呼兰、阿城2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保障措施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五不准”政策的审核把关。
  2.凡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4.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5.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
  四、密切配合,为城市供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市供热工作由市供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社会供热和单位自供热工作,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历年陈欠热费的支付、报销工作。针对今年燃煤价格居高不下、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特殊形势,供水、环保部门对居民供热要执行民用价格、缓交排污费的扶持政策,支持供热企业保证居民供热。要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外事侨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制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确保年末前保障资金核拨到位。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要牢固树立“依法供热”、“依法用热”观念,切实履行保证供热质量和用热交费义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供热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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