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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7]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制度,在高等教育阶段初步建立“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高、困难程度较大,资助工作仍然艰巨而繁重。切实做好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是合理分担经费。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三是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四是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五是各方责任清晰。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按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奖励人数,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中央确定我省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普通高校、高职学生中贫困面大的实际,将省政府奖学金纳入国家励志奖学金范围,提高受助面,资助标准统一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三)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牧区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省财政按在校生的28%的比例,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下拨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根据我省高校贫困生人数多的实际,在学校中将国家助学金设为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档次,以扩大资助面。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牧区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不低于90%。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金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省、县6∶4的比例分担(州属学校由州分担)。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家将出台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办法,积极开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其作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应贷尽贷。
  (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待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实施,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健全资助工作领导管理机构。为保证我省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顺利实施,成立青海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省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州(地、市)县也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各地工作顺利实施。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选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
  (二)确保省县资助资金落实。按照中央、省和县分担的资助金比例,确保省、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吉狄马加 副省长
  副组长:王予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杜小明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张国生  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海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石海成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高家宁 省银监局副局长
  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制定我省有关资助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我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赵海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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